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938号(资源环境类233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资环函〔2020〕第80号
九三界:
你们提出的《关于推进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联防共治长效机制
我部会同有关部门以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为抓手,积极推动地方建立联防共治长效机制。2016年,我部牵头研究出台《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流域上下游地区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要求,协商推进流域保护与治理,联合查处跨界违法行为,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环境污染应急联防机制;2020年,牵头研究出台《支持引导黄河全流域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实施方案》,将建立黄河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工作平台作为重要内容,充分整合利用黄河全流域水量、水质等相关数据,实现生态环境大数据共建共享,推动黄河九省(区)形成共抓大保护格局。
在中央政策引导下,地方均将联防共治机制作为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比如,新安江流域上下游建立了联合监测、汛期联合打捞、应急联动、工作信息网络共享、流域沿线污染企业联合执法机制,以及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治理跨界水环境污染。引滦入津流域及密云水库上游潮白河流域跨省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后,河北分别同天津、北京签订《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合作协议》,建立了以组织协调、联合预防、信息共享、联合监测、应急联动的水污染突发环境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多次联合开展水污染防治联合督导检查。
二、关于推动实施多元化、市场化补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丰富生态补偿的实现形式,国家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建设。2018年,发展改革委会同我部等部门出台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在资源开发,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交易,生态产业,绿色标识,绿色采购,绿色金融,绿色利益分享等9大领域建立市场化补偿机制。近年来,我国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正在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范围不断扩大;水权交易流转形式日益丰富;全国大部分省份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通过市场手段促进污染物减排。
同时,为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支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丰富融资工具,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动员社会资本。2019年,我部出台《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并制修订相关指南,规范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和运营。2020年,我部会同长江经济带11省(市)等设立了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长江流域地区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等绿色发展中的融资问题,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保护。下一步,我们将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会同有关方面完善制度体系,强化政策协同,稳定市场预期,加大融资支持,强化信息公开,优化市场环境,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三、关于夯实补偿实施技术与管理能力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根据各领域、不同类型地区特点,以生态产品产出能力为基础,完善测算方法,分别制定补偿标准;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我部等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等系列政策文件中,对流域生态补偿基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建立联防共治机制以及协议签订等进行了规范化设计,将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共同纳入流域补偿资金分配体系,奖励资金向水资源贡献、水质改善、节水用水等成效突出地区倾斜,体现了生态产品价值导向,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多种现实转化路径。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生态补偿立法和制度建设,结合你们提出的相关建议,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生态保护补偿体系,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奠定基础。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511
财政部
2020年9月28日